“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近年来,我县各级党委、政府结合实际,全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建立健全人才、资金、技术和政策保障机制,积极争创国家、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形成县、镇、村三级联动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城乡居民越来越感受到公共文化服务带来的美好生活。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取得历史性突破,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了从行政性“维持”到法律保障跨越,公共文化服务将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缓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 《保障法》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65条,主要内容是: 一是明确法律的调整范围。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现行政策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保障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二是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主义的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公共文化服务是全体人民普惠性的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共文化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措施,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据此,保障法规定:“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三是明确标准和制定相关制度。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有序发展,《保障法》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给不同地区留有工作余地。同时,《保障法》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特定场所服务制度、征询和评价等制度。 四是规定政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任。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和阵地。为使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得到保证,《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为解决目前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存在的“散、乱”问题,《保障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还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有关要求。 五是规定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重建的程序。当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设施常被拆除,有的地方在拆除后没有重建,或者重建的公共文化设施位置偏远、规模缩小,不能达到原有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水平。针对这些问题,《保障法》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还规定,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六是规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网络建设。为充分利用数字和网络技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和科技融合,推动运用数字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规定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七是规定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存在“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的现象,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不高,活力不足。为此,《保障法》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写入总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坚决避免公共文化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当等问题;规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发挥统筹服务功能。 八是规定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政府有直接的采购和供给责任。为此,《保障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责任。例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军队基层文化建设;规定国家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和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同时,《保障法》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保障法》还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经费保障、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