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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Jan 5, 2019 | 作者: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3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全域旅游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各行业推动旅游业发展的积极性,发挥旅游业在精准扶贫中的关键作用,大力推进湖北旅游强县创建工作,全面发展全域旅游,根据旅游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县旅游业发展实际,现将原《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梅办发〔201631号)修订如下: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县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开发公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农家乐及乡镇、县直部门及个人。

第二条  奖励内容

(一)团队游客

1、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或挂车厢)停靠我县境内的火车站或组织游客进入我县旅游且住宿,游客数达到100名(含)以上的,对组团社奖励2000元;游客数达到100名至200名(含)的,对组团社奖励3000元;游客数达到200名以上的,对组团社奖励5000元。

2、旅行社招徕入境游客来我县旅游且住宿的,按每名游客50元对组团社进行奖励

3、对年接待游客达到100万人次以上的景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年旅游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品牌创建

1、对新创建成功的A级旅游景区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奖励15万,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奖励30万元,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奖励100万元。

2、对新评定为3A4A5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成功命名为省级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的,分别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在景区景点、旅游线路沿线、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等处新建、改扩建且评定为AAA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被新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给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导游人才

1、对取得中、高级导游员资格证书,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县内从业两年及以上的导游员,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每年评选出金牌地接导游员一名,给予奖励3000元。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金牌导游员、持有中级以上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优秀导游员通过公开招聘优先录用,落实财政供给的事业编制。

3、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每年为在县内旅游行业就业的优秀导游员提供3-5个公益性岗位。

(四)宣传营销

1、本县景区、旅行社等市场主体在央视等全国性主流媒体或省级媒体进行旅游营销推介,或在目标客源市场举办推介会、新闻发布会的,年度宣传营销费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宣传费合同标的额的5%进行一次性奖励。

2、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宣传广告费用和节能减排费用,可根据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五)区域合作

对与外地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招徕游客来我县旅游并住宿的市场主体,累计年招徕游客数达到5000名(含)以上的,对组团社奖励2万元;游客数达到5000名至10000名(含)的,对组团社奖励3万元;游客数达到10000名以上的,对组团社奖励4万元。

(六)税收贡献

1、县内文化和农业旅游项目享受县委、县政府制订的《黄梅县文化和农业旅游项目奖励扶持办法》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根据旅游项目的税收贡献设立税收贡献奖,对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500万、1000万元以上的市场个体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七)其它

1、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签订用工协议且有工资凭据的农家乐,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作为吸纳就业补贴,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

2、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签订用工协议且有工资凭据的旅游企业,按每吸纳一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作为吸纳就业补贴,每个旅游企业补贴不超过5万元。

3、对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黄冈市知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利发明创造的旅游企业,按照县委、政府有关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4、支持旅游企业根据黄梅特色开发特色旅游产品,扶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发展,对研发旅游商品的旅游企业,视其研发的旅游商品数量和质量,给予3万至5万元的经费奖励。

5、每年评选旅游工作成绩突出3个乡镇5个县直部门按一、二、三等奖的标准进行奖励,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依据

1、团队游客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登记,并会同县财政局派员对组团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根据招徕游客数计算奖励数额,每季度统计一次奖励数额,根据各季度数额累加,一年进行一次奖励

2、通过A级旅行社创建的,需提供A级牌匾或公示内容。

3、各相关单位每年初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创建或建设计划,并随时报送创建或验收结果。A级景区、星级饭店、名镇、名村、名街和旅游厕所需核实等级牌匾、网站、报刊等公示或文件;优秀导游员需核实奖励文件和证书;农家乐、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口数由旅游主管部门、人社局和扶贫办联合认定;乡镇和县直部门奖励名单由县考核办提供。宣传营销和产品研发需提供合同、发票或实物。税收贡献由税务部门认定,固定资产投资由招商局认定。

第四条  资金来源及拨付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给相关市场主体、乡镇或部门及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6日印发